龚某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龚某的朋友开来另一辆车到事故现场企图替龚某顶包。被警方识破 后,龚某进入朋友车辆的驾驶室,突然发动车辆,不顾正在执法民警的安危,将车辆倒出3米后开出并撞击其他车辆,后龚某被警方控制。记者10月14日从东莞 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龚某被以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2月2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龚某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汽车(车牌号不 详)与一辆白色福特小汽车在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盈锋广场停车场发生碰撞。后龚某的朋友将一辆红色本田小汽车驾驶至现场企图顶包,被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李警官识 破。后龚某进入本田小汽车驾驶室,李警官拉开车门让其下车,龚某未理会李警官的执法,突然发动本田小汽车往后方倒车。李警官被拖行大约3米,龚某又驾驶本 田小汽车往前撞击福特小车,李警官又被拖行大约3米。后李警官将身体探入驾驶室内,试图以拔出车钥匙的方式劝阻龚某,龚某则再次驾驶本田小汽车前后行驶倒 车撞击福特小汽车,致福特小汽车多处损坏(经估价损坏价值为15919元),李警官再次被前后拖行。停车后,龚某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龚某当庭表示认罪,但提出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根据执法仪记录的执法录像,交警的执法行为不存在龚某所称的不规范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认其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龚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