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镇某工厂女工阿金(化名)怎么也没有想到,每天晚上必经的下班路竟成为自己的噩梦,因横穿马路被自行车撞 成重伤,花费医疗费近12万元。同样叫苦不迭的还有自行车车主阿桃(化名),哪曾想骑自行车还能撞伤人,并且是重伤,还因此被判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 计17余万元。
2011年12月10日晚上8时许,在清溪镇厦坭村工作的阿金(化名)像往日一样走在下班的路上,走到厦坭 天桥附近时,在马路边绿化带等待公交车,等了许久不见公交车,于是她向健康大楼方向迅速横穿马路,完全没有注意到骑自行车驶来的阿桃。阿桃刹车不及,直接 撞上阿金,阿金应声倒地,顿时失去直觉,头部不停流血。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定,阿桃因骑自行车时没有靠右侧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阿金在横过道路时没有走过街设施(人行天桥)、没有注意路面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阿金被诊断为“左额颞脑挫伤并脑内血肿、左额颞及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右枕骨骨折”,产生医疗费 118148元。2012年10月24日,阿金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阿金向阿桃追索赔偿未果后,于2012年12月25日诉至市第三人民 法院,要求阿桃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71792元。
法院认为,被告阿桃骑自行车未靠右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 侧通行”;原告阿金横穿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依法认定原被告双 方对损害结果过错相当。再结合双方因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及行人与非机动车致害强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依法裁定本案事故造成的原告阿金的损失由原告阿金 承担40%,被告阿桃承担60%,判定阿桃赔偿172571.4元。
原被告均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