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业务经营,达成一笔烟、酒交易,黄先生同意他人刷POS机套现49万,没想到银行拒绝支付该笔交易款项,原来黄先生遇上了克隆卡。
POS机刷49万遭银行拒付
黄先生是某烟酒行业店主,为方便业务经营,安装了农业银行东莞分行提供的银行卡POS机。一天,黄先生的朋友称有朋友单位需要购买大量烟、酒,但是需要套一些现金用于其它开支。黄先生称为了照顾朋友关系对此予以同意。
2012年7月3日中午,黄先生的朋友带了两名男士到黄先生的商店消费,其中一名自称“李汉”的男士持一张 中国银行信用卡进行结算,黄先生将该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后,POS机显示账号与卡一致,黄先生录入交易金额49万元后交“李汉”输入交易密码,POS 机显示交易成功并自动打印出消费凭证,黄先生将消费凭证交给“李汉”签名确认。
经核对无异后,黄先生支付“李汉”现金45.7万元,并交付价值3.3万的物品。随后,黄先生操作POS机的管理结算功能,POS机打印出结算总计单,显示金额为49万元。次日,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工作人员致电黄先生,称该笔49万元的消费有问题。
7月6日,农业银行东莞银行告知黄先生由于该笔交易涉及刑事案件,相关款项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故拒绝支付该笔交易款项。黄先生与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协商无果,于是以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赔偿原告损失49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定银行未违反合同
原来“李汉”使用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系“克隆卡”,该卡真正的持有人是远在安徽省安庆市的胡女士。胡女士在信 用卡被盗刷后,收到中国银行95566发来的手机短信息,信息提示其尾数为9059的中银白金信用卡在广东东莞消费了49万元人民币。因胡女士一直在安徽 省安庆市,中银白金信用卡也一直在其身上,于是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分局受理该案后展开侦查,于7月6日向农业银行东莞分 行发出《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案涉银行卡支付给某酒类商行的人民币49万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案涉款项仍由公安机关冻结。
该案审理过程中,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向法院申请追加中国银行安徽分行和胡女士为本案被告,理由是中国银行是 信用卡发卡行,其制作发行的银行卡防伪技术存在严重瑕疵,导致不良人士能仿造并使用假卡进行交易,而胡女士作为持卡人,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信息,导致 个人信息被盗用导致黄先生损失。
法院审查后将中国银行安徽分行和胡女士列为本案第三人。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抗辩称案涉款项因涉及刑事案件被 公安机关冻结,银行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无权将案涉款项支付给黄先生,且该案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未对该案作出实体处理,黄先生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没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认为黄先生涉嫌非法套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黄先生自行承担。中国银行安 徽分行则主张其与本案无关。胡女士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49万元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公安机关并未对该笔款项进行实质性处理,黄先 生主张的损失未实际产生。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依法履行协助冻结义务,并非主动拒绝支付款项给黄先生,农业银行东莞分行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形。故黄先生要求农 业银行东莞分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