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 促 函
2013A敦字第201301 号
B有限公司 暨负责人:
贵司与我司于2010年11月2日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AAAA—101,设备是:型号为1.2M(A机用)的收料机、型号为18650/26650通用型的半自动圆柱卷绕机。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小写¥275000),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送货且贵司也验收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设备购销合同》依法成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我司多次催促,截止到目前为止, 贵司尚欠我司合同余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27500)。
我司一直相信贵单位会诚实信用、模范的遵守法律和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希望贵司收到敦促函后请立即与我司以下经办人直接联系,将欠款人民币¥27500元支付给我司,或者给出事由和还款计划及承诺。否则,我司将考虑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届时贵司将承担支付拖欠货款、违约责任、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诉讼费用。
附注:附件《对帐单》
联系人:a(律师)
联系电话:0769—8111111分机111 手机:1111111111
公司传真:0769-81111111
收款户名:a
收款银行:a银行b支行
帐号:11111111
办公地址/通讯地址:广东省a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