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莞市常平镇某小区的应某吸毒后爬上了5楼窗台外的水泥板上。因现场空间狭小,消防支队提供的最小的救生气垫无法打开,应某又拒不配合救援人员的绳索垂降救援,最终坠楼身亡。
应某家属以消防中队救援不力将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消防支队营救不力情况的书面答复违法,并赔偿各项损失122万余元。记者2月9日获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救援程序合法,处置并无不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消防部门救生气垫太大无法铺开
2013年8月7日15时许,东莞市公安消防支队下属的常平消防中队接到东莞市119消防指挥中心调度命令,称位于本市常平镇桥沥村某小区有人意图跳楼,要求消防人员尽快赶赴现场。
当常平消防中队消防人员赶赴现场时,发现一名男子(即应某)蹲坐在该小区5楼房间窗外的水泥板上。消防 人员见状,认为该男子可能想轻生,立即准备救生气垫。但经现场勘察,常平中队消防人员所携带的气垫无法打开。消防人员立即将情况向119消防指挥中心汇报 并请求调派黄江专职消防队前往增援。当黄江中队的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因现场的空间太狭窄,增援的最小的气垫仍然无法铺设。
消防人员决定用绳索垂降的方法进行救,但因为应某极度亢奋未能配合消防人员导致此种救援失败,应某最终从6楼窗台上坠落身亡。
亲属认为救援不力索赔122万
消防支队的救生气垫未能铺开,绳索垂降也宣告失败,救援未能达到亲属的预期效果。应某家属认为消防人员 在赶到现场后的3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在地面上铺设防护缓冲设施,在救生气垫无法铺开时,甚至连拉被单等简易保护都没有,致使应某体力不支坠楼身亡,存在 着营救不力的情况。后应某家属向市公安消防支队投诉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公安消防支队收到投诉后,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及10月19日对原 告的投诉进行了回复,认为在救援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回复不服,便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在上述救援过程中存 在违法,并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法院认为消防人员救援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下属常平中队是接119指挥中心的调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援。事发现场是一个商住楼 盘,楼间相对狭窄,消防队员准备的气垫无法在现场展开,无法达到即使被救援人从高处坠下不会受伤或减少受伤程度的目的,随后向上级汇报请求增援。被告即调 派全市最小的一个气垫所在的黄江中队马上前往救援。因现场环境实在狭窄,无法达到铺设气垫的最基本要求,且应某所处的楼层高度已经超过了气垫有效救援的高 度。
为此,被告及在场的公安干警试图劝说应某配合救援,但从当时录制的视频资料及事后对应某的尿液进行检验 发现其甲基苯丙胺类呈阳性反应的结果显示,应某是吸食毒品后处于亢奋状态,极端不配合被告消防人员的劝说,导致救援无效坠楼身亡。被告在上述救援过程中, 严格按照救援工作的程序进行,不存在救援不力,只是由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应某当时的个人状况才导致无法有效救援的。应某的坠楼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被告 实施救援工作无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防救援系专业行为应当遵循相关标准
虽然消防队肩负着抢救生命的职责,但是灾害事故和救援事故通常困难重重、情况瞬息万变,谁都无法保证救 援一定能够成功,有时不但没有成功,反而消防队员的生命也受到威胁。消防救援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活动,就如此案中,原告方提出的用拉被单等方式做保护的建 议在专业救援人员来看,都是不理智,甚至是可能诱发跳楼的“歪主意”。评价消防队员是否妥善救援需要考虑反应速度、现场环境、被救援人员情况等多方面的因 素,并不能简单从救援结果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