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20万元不还,法官上门执行竟被打伤。去年10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四名执行干警在对被执行人黄灿荣拟进行司法拘留时,遭遇 黄灿荣及其亲属的严重暴力抗法,一名执行干警更遭家属刀架脖子威胁。黄灿荣妻子钟丽珍、儿子黄洋杰案发两日内落网,黄灿荣潜逃半年后被抓获,均先后被提起 公诉。
11月6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黄灿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妻儿钟丽珍、黄洋杰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赖债20万还打伤执行法官围攻警车
2013年1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东莞市寮步镇上屯黄家朗村村民黄灿荣、钟丽珍夫妇须归还债权人钟先生2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但判决生效后,黄灿荣夫妇拒不履行。
2013年5月,钟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负责具体执行工作。该案诉讼期间,法院已查封黄灿荣名下24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到现场张贴了限期搬迁公告。但黄灿荣一直拒绝露面。
2013年10月18日,寮步法庭执行法官了解到黄灿荣在家,拟对其司法拘留。当日13时许,寮步法庭四名执行干警(包括一名执行法官、两名书记员、一名法警)携带拟对黄灿荣执行拘留的决定书,驾驶一辆警车来到黄灿荣家执行公务。
但黄灿荣知道系法庭工作人员到来后,不肯配合并离开家往外走。得知执行干警要对其执行拘留,黄灿荣试图逃跑并反抗。执行干警将黄灿荣按倒, 并用手铐锁住其一只手。就在此时,黄灿荣的妻子钟丽珍及大儿子黄洋杰闻讯赶来阻碍执法。时年19岁的黄洋杰手持日本武士刀突然冲出,要求放人。执行干警劝 黄洋杰不要做出违法过激行为。但黄洋杰并不听劝,竟把刀架在另一名执行干警的脖子上,威胁要求放人。执行干警不得已解开黄灿荣的手铐。后黄灿荣、黄洋杰则 又继续用拳头殴打两名执行干警。执行干警报警请求支援。
暴力抗法行为到此并未结束。时年46岁的黄灿荣妻子钟丽珍先持木棍相威胁执行干警,后纠集亲属及多名村民到现场妨害执行公务。四名执行干警 被逼退到警车上。期间,黄灿荣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黄洋杰、钟丽珍则与他人继续围堵警车,不顾现场治安队员或民警的劝阻,实施了拳砸车门、恐吓、辱 骂等过激行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与寮步镇紧急组成指挥部,出动警察30多人、特警30多人、治安员30多人共约百人,于当天下午五点半许强行突入围攻现场,帮助4名执行干警离开现场。双方已僵持约四小时。经法医鉴定,两名执行干警一人头部挫裂伤,一人腹部外伤,均为轻微伤。
据悉,引发这宗暴力抗法事件的借贷执行案件,并非黄灿荣夫妇第一次跟法院打交道。早在2012年,黄灿荣夫妇就因合同纠纷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2000元。这次执行时,其中两名干警穿便服办案,也是因黄灿荣此前已有“案底,担心引起黄的警觉被其逃走。
2013年10月19日,公安人员在黄家将黄洋杰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黄灿荣妻子钟丽珍到派出所要求会见黄洋杰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4年5月,潜逃半年的黄灿荣被抓获。
社会影响恶劣 一家三口均从重获刑
2014年9月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黄洋杰、钟丽珍及黄灿荣分别被指控妨害公务罪两案。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但声称不知对方是法院执法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洋杰、钟丽珍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法院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存在瑕疵的问题。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多名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案发当时法院执行干警有两人身穿制服,其中一人身 穿警服,且将工作证佩戴在胸前,足以表明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被告人关于其不知道对方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均称未见过拘留的 法律文书。
由于案发时黄灿荣逃跑,以及紧接着黄洋杰、钟丽珍立即赶至并持械威胁、阻碍执法,后又聚众围堵警车,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在人身安全尚且难 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之下,执行干警来不及向黄灿荣出示拘留决定书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但本案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执行干警携带了拘留文书并准备对黄灿荣进行拘留 的事实。而正因被告人暴力抗法导致执行干警无法按正常程序出示拘留的法律文书,不能反过来据此认为执法程序存在瑕疵。
关于被黄灿荣是否与其妻儿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黄灿荣因逃跑被法院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仅大声呼叫,在明知其儿子黄洋杰及妻子钟丽珍 持械前来威胁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不仅未予以制止,反在被解开手铐后和黄洋杰一起殴打工作人员。因此,即使黄灿荣并未明确要求,但其对于黄洋杰、钟丽珍等人 参与妨害公务的行为持默许和纵容的态度,三人存在事中的犯意联络,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客观行为严重威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严重损害法院执法工作的权威,社会影响恶劣。根据现行刑法的规 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黄洋杰、钟丽珍均积极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均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 犯罪进行处罚。黄洋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钟丽珍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系因黄灿荣引起,且其有抗拒执法和暴力殴打执法人员的情节,极大刺激了同案人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大,是主犯。但因黄灿荣后被送往医院治 疗,并未参与聚众围堵警车,可主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参与的全部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本案后续的危害后果作为对其酌情量刑的情节。鉴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 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均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