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东莞法院首宗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后的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虎门镇某皮具店老板阿珍及其店员阿云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和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和5万元。
40岁出头的广西女子阿珍原系虎门镇永丰鞋城B306、B404无牌服装皮具店经营者,自2012年2月开 始,阿珍从阿桂(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国际名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租用虎门镇永丰鞋城三楼B306房经营无牌服装皮具店,后又租用该鞋城四楼B404房作 为仓库。其间,阿珍雇佣老乡阿云负责销售上述商品。
同年6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虎门分局执法人员到上述店铺进行检查,当场缴获标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及皮具6448件(价值约90万元)。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阿云、阿珍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珍、阿云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未销售货值金额90万元,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侵犯了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两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阿珍是店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阿云是负责销售的员工,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