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秋与温亚丽原是夫妻,两人合开了“鑫龙酒家”,共同经营了12年。2000年3月温亚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受理后作了法庭调查,在调查家庭存款及家庭债务时,朱明秋说家庭存款几千元,有外债,但没有说出债权人姓名。法院冻结了朱明秋、温亚丽夫妻家庭银行存款324 638元。
2000年4月7日,谭新岩向法院起诉,称1 997年12月20日朱明秋以建房名义向其借款20万。请求法院判令朱明秋归还本金和利息。谭新岩向法庭呈交了一张借条,落款日期为1997年12月20 日,在“鑫龙酒家点菜单”上写着:“今借到谭新岩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朱明秋。”作为被告的朱明秋向法院答辩说情况属实,借款是为了建房和装修, 妻子温亚丽不知晓。
温亚丽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参加了诉讼,向法院否认这笔债务的存在。温亚丽称:经营饭店获利逾百 万,1997年有纯利30万,根本无需借款建房。所写借条用的是1999年10月后印制启用的酒店点菜单。在尚未结束的离婚诉讼中,朱明秋并未向法院提及 有这笔外债。谭新岩和朱明秋都向法院说借钱当日天气晴好,而据气象局出具的1997年12月20日天气为“阴天有时有小雨,雨量0.3毫米”。因此,证明谭新岩、朱明秋共同虚拟债务,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多占夫妻共同财产,请法院对谭新岩、朱明秋之间的债务不予认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电视台法治节目对此案中的借条疑点作了报道。之后,朱明秋称原借条放在包里磨损,在2000年2月29日重写的。
2000年5月22日法院对温亚丽、朱明秋的离婚诉讼作出判决,准许离婚。判决未涉及朱明秋欠谭新岩20万元债务问题。朱明秋不同意离婚,提起上诉。2000年9月1日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之后,审理20万元债务的法院认为:谭新岩、朱明秋之间的债务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之间在法庭调查中的关于借条出具的时间、过程的陈述自相矛盾,对用1999年10月以后印刷的点菜单写1 997年借款的事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该借条作为原告起诉的主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作为原告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缺乏真实性。2000年10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谭新岩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起典型的虚构债务、企图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虚构债务20万,数额巨大,够得上刑事违法了)。法院多是从证据的角度探讨本案的要点,可是作为律师则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案子,其特点就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完全同意,基本不作辩驳。遇到这样的案子,十有八九都存在不真实的部分。对于证据的审查,法院更偏重于形式的真实。试想如果借条用了一张原先没有用完的菜单写的,你将如何应对呢?一张纸的疏忽。点破了虚假的面具。可是犯这种低级错误的人并不多,他或她要真想多占财产,会造出比真的还更真的证据。对此即使有千张嘴也说不清,因为你无法让事实重现。所以律师建议:(1)夫妻离婚时应保持平和的心态(真要做到并不容易),放弃仇恨,轻松生活。(2)为对方着想,为孩子着想,诚信处理财产。(3)明白事理,任何虚构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一旦被发现都会被追回,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