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某房屋中介公司接受吴先生的委托与其签订协议,就吴先生购买丰台区某处房产提供居间服务。同年6月,吴先生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吴先生按照协议支付其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6月7日,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客户委托确认书》。协议约定:“吴先生就其购买丰台区某处房屋事宜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吴先生在同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3%作为佣金;在协议签订后,吴先生接受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后通过第三人或私下完成交易的,吴先生仍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3%作为佣金,并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书签订后,中介公司带领吴先生看了该处房产。同年6月,吴先生通过另一中介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先生支付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吴先生辩称,2008年6月,中介公司业务员确实带自己去看过涉讼房屋,但签署了《客户委托确认书》之后就再也没有提供任何其它服务,而且他后来了解到该中介公司只是从别的途径知道该房屋出售的信息,但出售人并没有委托中介公司居间出售房屋的任何意图,该中介公司根本不可能促成合同成立,自己只能通过出售人认可的居间服务机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中介公司根本没有提供居间服务或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法律的规定,中介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报酬,且《客户委托确认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本身就是无效条款。故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客户委托确认书》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客户委托确认书》签订后,吴先生通过第三人购买了涉讼房屋,依照《客户委托确认书》之约定,吴先生仍应当支付佣金,并应支付违约金。故对中介公司之诉请,予以支持。吴先生所持答辩意见,与双方约定相悖,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吴先生支付中介公司佣金3.6万元以及违约金3.6万元。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本站的观点。